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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框架下红色教育与青少年国防教育的正当性研究 ——兼论公民参与的法律依据与社会责任边界
发表时间:2026-02-24     阅读次数:     字体:【

摘要: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是否需要个人或单位专项文件授权”“公民自费参与是否属于越权行为”等争议,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核心依据,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共政策理论,系统论证红色教育、青少年国防教育是国家法治体系明确支持的全民性公共事业,公民与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无需依赖个人或特定组织另行授权。文章在澄清“无私人文件即行为无效”这一认知误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公民参与的责任边界与法治保障机制,为新时代红色基因传承与国防教育的社会化、常态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红色教育;国防教育;法治保障;公民参与;社会责任;国家认同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全社会对国家安全、红色文化传承与青少年价值塑造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红色教育、国防教育的实践场景不断拓展,社会参与日趋广泛。但在实践中,部分观点出现认知偏差:有的将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视为“国家专属事务”,排斥公民参与;有的主张“无专项文件授权即违规”,将个人或单位内部指令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甚至将公民自费开展公益宣讲、红色传承、国防普及等正义之举曲解为“存在风险”。此类观点混淆了公共授权与私人指令、法定义务与形式程序的边界,既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精神,也背离“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本文从法律依据、政策体系、主体权责三个维度,系统回应理论与现实争议,明确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的法治正当性,规范公民参与的行为边界。

二、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的法治基础与政策支撑

(一)法律层面:根本法与专门法的双重授权

我国以宪法为统领,以国防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为主体,构建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修订)明确规定: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负有开展国防教育的法定职责。该法将青少年列为重点对象,强化学校与社会协同育人,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红色基因传承、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列为核心内容,鼓励公民个人、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并明确国家予以支持和保障。两部法律共同构成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的最高权威授权,其效力高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内部文件,从根本上否定“无私人授权即无效”的错误认知。

(二)政策层面:国家战略与顶层设计的系统引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制度与法治保障,将国防教育、红色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中央宣传部等部门持续部署“全民国防教育月”,推动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国家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等白皮书,将全民安全素养教育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政策体系明确宣示: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是国家工程、全民事业,而非单一主体的封闭事务。

三、公民参与的法理正当性与社会责任

(一)全民责任:国家认同与安全防线的全民共建

国防是全民国防,红色基因是民族精神纽带。法律将国防教育界定为全社会共同责任,意味着公民参与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青少年处于“拔节孕穗期”,其国防观念、历史认知、家国情怀的培育,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力。公民自费参与红色宣讲、国防普及、公益研学,是响应法律倡导、履行社会责任、筑牢精神防线的正义行为,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二)法治授权:国家法律体系是最高依据

在我国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行为的根本遵循。公民以公益为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其合法性由国家立法直接确认,无需也不应以个人或单位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将内部程序等同于合法性依据,是对法治层级效力的误解,会抑制社会活力、挫伤向善热情。

(三)社会协同: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与效能提升

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具有典型公共产品属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供给,是现代公共服务的基本模式。公民与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能够弥补公共资源不足,丰富教育形式,扩大覆盖范围,提升传播实效,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同向发力的育人格局。

四、公民参与的责任边界与行为规范

公民参与必须坚守法治底线与价值底线:第一,内容正确,坚持正确历史观与价值观,弘扬革命精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第二,行为合法,遵守公共秩序与活动规范,不干扰社会正常运行;第三,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借教育活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在上述边界内,公民参与受法律保护、受社会尊重、受国家鼓励。

五、结论

红色教育与青少年国防教育,植根于宪法精神,规范于专门法律,支撑于国家政策,具备完整、权威、系统的正当性基础。公民依法参与,是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助力民族复兴的正义之举,不以任何个人或单位专项文件为前提。“无私人文件即无效”的观点,既损害法治权威,也压抑社会活力。新时代推进红色基因传承与全民国防教育,必须坚持以法为基、以民为本,鼓励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明确边界、正向激励,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修订)[Z].

[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Z].

[4]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Z].2019.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R].2026.

[6]刘发庆.锚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 大力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创新发展[J].国防,2025(08).

[7]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J].中国人大网,2023-11-23.

[8]周玉春.军地融合视域下应急救援与国防教育协同发展研究[J].军地·智库,2025.

作者简介:

周玉春,军地事业推动者,带领团队深耕军地协同领域,传承红色教育与国防教育,以《军地 智库》内参为平台搭建政策解读与基层反馈桥梁。倡导军地协同七大课题五年计划,牵头成立军地应急救援研究中心、防恐研究中心,整合军地资源创立应急救援总队,聚焦救援队伍培养、装备体系完善等工作,全力守护国家稳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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